婦女團契簡史 李馨馨

教會中所設的婦女團契,乃是因著一群蒙恩又付出的婦女,為使屬靈的生命茁壯成長,在生活中彼此扶持,在生命上互相勉勵,一起承受使命,擴張上帝的國度。

 

婦女團契(女宣)的前身婦人會,早在1946年教會成立之初,既己開始聚會:查經、探訪會友與牧師同工。于1950年郭馬西牧師娘為首任會長,迄今己有47年團史,本團契附設之婦女合唱團于1978年成立,己踏入二十年,感謝歷任指揮謝秋月老師、王惠津老師、及現任張錦川老師的努力與帶領。今年11月9日在教會舉辦感恩音樂會,頗獲好評,感謝讚美主。

 

本團契以服事教會,實踐基督化家庭,充實靈性生活,提高婦女知認及生活品質,並聯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婦女成名一個屬靈的大家庭為宗旨。團契之事工由會長策劃,經委員會同意,再予實行。

 

婦女團契因著聖靈的同在與運行,歷任會長帶領,姐妹們合力支持,使團契在無形中成長進步,成為教會中不可缺的器皿,但還必須在事奉、愛心、真理及知識上不斷長進,在禱告及上帝的恩典中推展計劃,以使團契在上帝的心意中成長。

 

中山教會婦女團契歷任會長

▲1950∼1953 葉水樹 ▲1954∼1956 曹美好 ▲1957∼1959 沈黃珠

▲1960∼1965 章美嬌 ▲1966∼1967 吳素珠 ▲1968∼1969 石邦雪

▲1970∼1971 許王秀美 ▲1972∼1973 陳王采茆 ▲1974∼1977 施玉霞

▲1978∼1979 溫淑君 ▲1980∼1981 伍黃素珍 ▲1982∼1983 鄭葉汾

▲1984∼1985 蔡桃香 ▲1986∼1987 沈楊金釵 ▲1988∼1989 劉黃月

▲1990∼1991 劉愛姃 ▲1992∼1993 江碧珠 ▲1994∼1995 黃千惠

▲1996∼1997 李馨馨 ▲1998∼ 陳麗敏

 

中山教會婦女團契章程

第一章 總 則

第一條 本團契稱為台灣基督長老教會中山教會婦女團契。

第二條 本團契以服事教會,實踐基督化家庭,充實靈性生活,提高婦女知識及生活品質,並聯合台灣基督長老教會婦女成為一個屬靈的大家庭為宗旨。

第三條 本團契隸屬中山教會小會,由長執會負責監督指導,會址設於教會。

第二章 組 織

第四條 本團契置正副會長、書記、會計各一人,於每年年會時選舉、會長由在籍陪餐會員中選出,任期一年,其中連選得連任一次,由小會任命。

第五條 為推行團契事工,得設下列小組:

1.關懷組:促進個人靈修。探訪本團契會員,慰問病人。

2.總務組:協助教會事工。管理合唱團之譜務。

3.聯絡組:鼓勵會員參加禮拜及各種聚會。

4.交誼組:促進會員間之友誼。舉辦各種活動。

5.音樂組:擔任聚會之司琴。督導婦女合唱團。

第三章 會 員

第六條 凡屬本教會之女性陪餐會員或慕道友,贊同本團契之宗旨得為本團契之會員。

第七條 會員之權利義務如下:

權利:1.選舉與被選舉權(除本章程另有規定者外,被選舉權只限於入會年滿一年之會員)。

2.參與各種活動。

3.享有本團契所賦予之一切權利。

義務:1.繳納會員會費。

2.遵守委員會所決定之事項。

3.熱心參加聚會,協助推行事工與活動。

  1. 經 費

第八條 本團契經費之來源:

    1. 由會員繳納會費。
    2. 每週一次聚會之奉獻。
    3. 會員會友及其他贊助之奉獻。
    4. 經費之收支、預結算,每年需向教會報告並接受查帳。

第五章 附 則

第九條 委員會由會長、副會長、書記、會計、各組長及委員組織之,每三個月開會一次。

第十條 年會每年十一月由會長召集之,其任務如下:

1.選舉幹部及組長。

2.會員應繳納年會所決定之會費。

第十一條 本團契附設婦女合唱團。指揮、司琴由委員會聘請,謝禮由婦女團契負擔。

第十二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,得由委員會提請年會修改,通過並向小會報備後即予施行;修定時亦同。